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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多方对账、一揽子解纷,永顺法院高效化解一起运输合同合伙纠纷

    湖南法治报触屏版 · 法院
    发布时间:2026-09-10 | 点击量:5295

    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田明汝)近日,永顺县人民法院溪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,妥善化解合伙经营者与企业之间的运费结算矛盾,以柔性司法手段化解商事争议,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。

    该案中,某运输车辆由三名合伙人共同经营,三方约定经营收益、成本各按三分之一比例分摊。该车辆为某公司承运沙子业务累计产生运费三十余万元。因公司一直未支付运费其中一名合伙人向法院起诉,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属于自身份额的运费。

    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研判发现,本案不仅涉及运输合同外部结算,还夹杂合伙人内部合伙账目争议。若简单迳行裁判,不仅难以彻底化解矛盾,还可能造成当事人诉累,也会对涉诉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影响。

    调解现场。

    ​为实现案结事了,法庭主动组织三方合伙人以及涉案企业共同到场,开展面对面调解工作。调解现场,法官引导各方逐一核对运输单据、经营账目,共同确认运费总金额,厘清合伙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,释明相关法律规定,充分听取各方诉求,平衡保护合伙人合法权益与企业正常经营利益。经过耐心沟通协商,各方当事人充分达成共识,最终自愿签订调解协议,纠纷得到成功化解。

    该起案件的化解,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,通过召集多方共同对账、面对面协商调解的工作方式,打通合伙内部与外部合同的矛盾堵点,既妥善维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,也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,避免程序拖延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,以实质化纠纷化解,为辖区市场主体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

    下一步,永顺法院将继续紧扣“企业服务年”工作部署,持续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任务,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作用,主动靠前服务,妥善平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,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健康发展。

    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,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;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由合伙人协商决定;协商不成的,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、分担;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,由合伙人平均分配、分担。

    组稿:李翔  李颖

    责编:李翔

    一审:李翔

    二审:伏志勇

    三审:万朝晖

    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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